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辽宁省制定了《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分为若干章节,其中第十一条是关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条款。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与城市规划和建设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居住区等,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同步性,强调了设施的功能完善和日常维护的重要性,以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理念。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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