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2.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实施工作。
3.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 城市市容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有序。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容貌,影响市容环境。
3.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1.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2.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3.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1. 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改变城市容貌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违反本实施细则,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 违反本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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