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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手机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朱某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1年7月,长沙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岳麓区某小区内有人利用GOIP设备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通话线路帮助。通过多次走访摸排,民警在该小区内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某,当场扣押涉诈GOIP设备2台、卡池1台、电话卡500余张。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明受境外诈骗集团上线指使,在岳麓区多个小区内租房架设GOIP设备,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讯线路支持,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该类“简易GOIP组网”模式为新型涉诈通讯组网模式,专案组立即开展类案分析及技术攻坚,并组织多次收网行动,成功摧毁多个受境外遥控指挥的犯罪团伙。
据办案民警介绍,GOIP 是一种虚拟拨号集成通讯设备,目前被广泛用于冒充公检法诈骗、虚假征信诈骗、冒充客服诈骗、冒充亲友诈骗及虚假网络贷款诈骗等五类电诈案件。诈骗团伙可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在异地(境外)使用GOIP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实现人与设备、人与电话卡分离,以此隐藏身份、逃避打击。
长沙手机诈骗案
涉嫌诈骗罪共犯。202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